【案例】
2008年1月, C公司招聘研发人员,A先生前来应聘成功,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没想到,受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上半年出口订单减少,业务下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公司撤销了A先生所在的研发部门,取消了原研发部门承担的功能。2008年9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为由,与A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A先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支付A先生经济补偿金5000元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金5000元。
1、 A先生认为:公司以研发部门被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与其协商,未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序,属于违法解除。故A先生向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及未提前一个通知的代通金5000元。
2、 C公司则认为:公司经营困难,A先生所在的研发部门被撤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且公司无其他适合A先生的工作岗位,公司与A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解析】
1、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公司是否可以以研发部门被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相关规定,单位因受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业务下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公司撤销了A先生所在的研发部门,取消了原研发部门承担的功能,可以作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本案争议焦点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需要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果协商不成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单位虽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也支付了一个月通知期工资,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而直接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先生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单位也可以要求A先生办完交接手续后,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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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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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