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酒店职工,负责清洁工作。酒店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18年5月16日14时10分,李某在清理酒店大楼旁的垃圾时,石某驾驶小型客车撞伤李某。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于当日17时4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市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8年9月12日,市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因工死亡。
李某近亲属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由酒店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李某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酒店不服,提起诉讼。酒店认为,李某近亲属已经在侵权纠纷中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不能再从工伤保险赔偿中获得相关项目的重复赔偿。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酒店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其未履行该义务,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向李某的近亲属承担支付义务。
关于李某的家属因第三人侵权死亡的侵权纠纷中已经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否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问题。在侵权纠纷中,人身伤亡获得的赔偿与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赔偿内容的性质也不相同,不存在重复获赔的问题。
案例解析
我们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亡,已获侵权赔偿的,仍可主张工伤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医疗费用不能享有双重赔偿。但是,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是否可双重赔偿的问题,相关法律未作否定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