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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是什么?

基本案情

  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现场应聘的方式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30日,郝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家政服务公司垫付50000元。某家政服务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郝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9年12月,郝某不服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的劳动是在某家政服务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的,其接单和工作时间虽具有自主性,但某家政服务公司对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均进行了限定,且某家政服务公司为郝某出具的工资表中注明有岗位补贴、基本工资等事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双方之间在合同期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用工模式蓬勃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增。就外卖骑手而言,实践中,鉴于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骑手之间的合作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也不一致。

  有些平台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设计了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业务众包等多种用工模式,甚至让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给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法律关系认定带来困难。在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条款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去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