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2月,公司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张某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辞职信。
辞职信写明:“经协商达成一致,本人于2021年9月30日主动办理离职;公司在9月30日前保证本人薪资待遇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此辞职申请生效条件是公司和本人双方充分履行了上述约定。在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为工作交接期。特此申请,望批准。”
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回复:邮件收到,内容确认。
公司和张某从2021年2月24日开始按照上述辞职信的内容履行。
2021年9月8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张某。“自明天起你开始休假,无需再来公司办公,你的薪水以及其他现有福利将支付到2021年9月30号”。
张某表示不同意辞职。后,公司关闭了张某的工作系统,并支付工资至9月30日。
双方于2021年9月16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张某认为其并非自愿书写辞职信,双方劳动合同系因公司提出而解除,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于2021年2月2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提出在2021年9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对辞职信内容予以确认。此后,双方均按照辞职信所载明的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21年9月16日张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公司将张某的工资正常支付到了2021年9月30日。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我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由哪一方先提出非常重要。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1.要有书面解除协议;2.明确解除合同的类型,写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以防劳动者日后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3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4.理清双方权责,写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工作交接程序、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等内容。
我们也提醒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属于被动离职,也可以是主动离职。在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要贸然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否则属于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