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为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派遣至某小学担任保安工作。
2021年2月2日,黄某骑行电动车外出买饭时意外摔倒受伤。保安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2021年4月13日,保险公司以黄某私自外出为由出具了责任险拒赔通知书。
2021年4月9日,黄某与保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伤残、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伙食补助等,共计41,000元。公司先于2021年4月9日支付乙方定金2,000元,等黄某手续齐全交给公司后,于4月20日甲方给付乙方剩余全部欠款39,000元。”
协议达成后,保安公司给付2,000元,黄某按约定将医疗费收据、病历及身份信息全部交给公司,但公司对剩余39,000元一直推脱,拒绝给付。
随后,黄某提起诉讼,请求保安公司支付黄某和解协议余款39,000元,并且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保安公司、黄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保安公司未按约定赔偿黄某医疗费等损失,黄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和解协议余款39,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黄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利息,因和解协议并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保安公司主张受威胁、胁迫才与黄某签订和解协议,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并要求黄某退还2,000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析
我们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本案中,黄某在工作时间摔伤后,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协议内容也不显失公平,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协议一经签订,不能单方面反悔,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
我们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既要慎重考虑自身权利,又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议订立后,应及时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