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把路人撞伤,共饮者要担责吗?
案件经过
2019年8月31日的晚上,虞某带领朋友一行5人去到本地一饭店吃饭。吃饭饮酒毕,武某驾驶电动车回家时,在水库旁边撞到了人。
刚准备回家的虞某等人接到武某求助电话后,随即赶往现场,并将躺在地上的伤者许某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期间,交警也到了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出具了事故责任书,认定驾驶人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
许某当日便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于次日即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两个月后,许某去世,根据宁波市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某死因系车祸后遗症。
2020年底,许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酒量以及酒后行为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醉酒驾驶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许某死亡的后果,故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
虞某为聚餐组织者,放任武某饮酒,在武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存在的危险未加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等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5 830.5元。组织者虞某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 000元,蒋某等其余三人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 000元。
法官说法
聚餐本是正常社交行为,但在聚餐饮酒过程中,要做到文明饮酒、适度饮酒,不强迫性劝酒、不过度饮酒。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性劝酒、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劝阻饮酒者酒后驾车等,否则共饮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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