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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审批的权利范围:单位可以任意不批准事假吗?
法律对劳动者享受事假的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合理的事假应当被单位批准。换言之,如果员工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出勤,单位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事假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劳动者具有多重身份的社会属性。劳动者除了是单位的员工,也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劳动者除了工作以外,也有其他个人需求或追求,比如亲属患病需要送医或陪护、操办或参加亲友婚礼、参加祭祀、参加考试等等。法不外乎人情,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对员工的正当需求予以必要尊重,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情常理。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319号钟良与上海力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钟良以帮岳父转院为由请事假1天,但力申公司未批准,进而认定钟良旷工1天,法院认为:“钟良请假,事出有因,其配偶为独女,其为家中唯一壮丁,护送病情危急的岳父转院,无可厚非,力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亦应对员工的具体困难存有怜悯之心,若如钟良此情,再不准假,则事假制度也无设立之必要。”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事假的审批不能随性而为,审批标准不宜过于严苛,应当秉承善意与合理,否则劳动争议中恐难获得裁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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