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岫岩县,居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羁押34日)。
辩护人吴云涛,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公诉刑诉(2019)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区超市,将顺丰公司快递员刘某某寄放在超市的装有一个文玩手串的快递邮件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08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刘某某。
2.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区超市,将京东公司快递员郝某某寄放在超市的装有隐形眼镜护理液的快递邮件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35元。
3.2019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区超市,将圆通公司快递员李某某寄放在超市的装有9罐带鱼罐头的快递邮件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案发后,6罐带鱼罐头已返还李某某。
4.2019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区超市,将京东公司快递员张某某寄放在超市的装有化妆品的快递邮件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张某某。
5.2019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区旭懿超市,将中通公司快递员孙某某寄放在超市的装有樱桃的快递邮件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278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理。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壮威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辛佳玉